金銀飾品標識管理規定
金銀飾品標識管理規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銀飾品標識,引導金銀飾品生產、經營企業正確標注和檢查金銀飾品標識,保護用戶、消費者、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金銀飾品質量 檢驗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的金銀飾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法律、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金銀飾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金銀飾品是指由金、銀、鉑等貴金屬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飾品。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金銀飾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金銀飾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經營無印記、無標識物及標識內容不符合本規定的金銀飾品。
第六條 每件金銀飾品應當具有標識。金銀飾品標識包括印記和其他標識物。
第七條 金銀飾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于識別。
第八條 金銀飾品印記應當包括材料名稱、含金(銀、鉑)量。單件金銀飾品重量小于0.5g或確難以標注的,印記內容可以免除。一件金銀飾品由金、銀、鉑三種貴金屬的兩種或三種制作的,所用貴金屬材料的名稱和含金(銀、鉑)量均應作為印記內容。
第九條 金銀飾品印記應當由生產者打印在金銀飾品上。
材料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執行,可以用元素符號表示。含金(銀、鉑)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金銀飾品的其他標識物可以是一個或者數個,其他標識物的內容應當包括金銀飾品名稱、材料名稱、含金(銀、鉑)量、生產者名稱、地址、產品標準編號、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按重量銷售的金銀飾品還應當包括重量。
金銀飾品其他標識物的內容由生產者進行標注,生產者與經營者對標注其他標識物的內容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金銀飾品其他標識物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條 金銀飾品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標注。